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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理常见误区

发布日期:2021-07-31
近年来,危废违法事件频频发生,成为主要的环境危废高发案件种类。据统计,《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2015年、2016年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有40%是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常见危废管理的八大误区。
 
危废常见八大误区
 
误区一
危险废物贮存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未处置属于违法行为?
 
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此小编认为,不能贮存超过一年的规定针对的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危废产生单位贮存危废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误区二
当工艺或产量改变后,危废产生量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无需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因此,根据规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包括产生量变化),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备案。
 
误区三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识别的疑似危废种类(或者环评误导)可以不作危废进行处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其他相关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根据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危废产生单位不应在未得出鉴别结论前,擅自随意处置。
 
误区四
豁免清单内的危险废物可不按照危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列入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危废代码900-045-49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前提下,仅运输环节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无需危险品运输车辆),其余各收集、处置环节仍然按照危废进行管理。
 
误区五
属于危废的废弃包装桶可以不作为危废进行处置,由原有供应商直接回收?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如不需经过清洗、焚烧等处理)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容器,不作为危废管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包装物、容器按照普通物品进行管理,双方做好交接凭证、台账记录等证明材料。如需经过清洗等处理才可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容器,仍然需要按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交由原供应商(无危废处置资质)回收,属于违法行为。
 
误区六
机加工行业中,切削液和机油在使用过程中被消耗,不会产生危废?
 
在大量实践过程中,因工艺不同机加工企业可能产生的废切削液和废机油产生量差异巨大,仅靠自然蒸发的蒸发量微乎其微。考虑到切削液保质期过期、生产设备停产、维修等因素,上述产废单位不产生废切削液和废机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误区七
危险废物标志与有毒物质安全标志混淆
 
很多人会将危险废物标志与有毒物质安全标志混淆,正确的危险废物标志因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 A 所示标签设置,(注意骷髅边缘颜色及下方骨头数量),标志对比如下。
 
说明:
1.危险废物警告标志规格颜色
  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
  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
2.警告标志外檐2.5cm;
3.使用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00CM时,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
 
误区八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不属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固废法》尚未修订,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过程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不属于自主验收内容,仍然需要当地环保部门出具验收批复或固废专项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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